2025年3月16日,金晨作为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,并由其助理承担驾驶人责任。
2026年1月30日,金晨发出道歉信,信里写到:
由于事发突然,加上当时情绪紧张,助理向交警说明自己是驾驶人,并配合完成了事故认定。
哪里有交通事故发生了快一年,迟迟说明自己是责任人的道理?肇事逃逸在前,牵强解释在后。普通人出了交通事故,造成“道路路牌、村居围墙受损”后,可以选择自行离开现场、由非驾驶人揽罪、在近一年被人发现后作解释,或者发一封道歉信求得谅解吗?普通人的解释,执法部门会认吗?如果这不是赤裸裸的“明星特权”,还是什么呢?明星嘴里的理由便有人听吗?当普通人在执法大厅里掰扯时,为什么他们,就可以有这么多解释的余地呢?迟来的处罚,便不是处罚;迟来的道歉,便不是道歉。
既然“让助理立即联系保险公司,申请撤销保险理赔”,为什么不联系执法部门,
既然发生了交通事故,即使自己受伤,也应该在合理期限内向执法部门主动说明,既然没有说明,便是肇事逃逸。
谁在犯法,谁在枉法?我们要的不只是道歉和公告,是一视同仁,是依法执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