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恐惧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虽然有清晰的文字表述,真正执行起来,却有很大的空间。我向来是个“随心所欲不逾矩”的良民,在校是公认的好学生,参加工作了循规蹈矩,也从未干过任何违法的事,当然包括这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但我喜欢打抱不平,几次遇见不公的事,我打破沉默、不愿屈从,即便闹到最高层也在所不惜,免不了惹到一类“唯法是从”的人,这部法律的威力,正中我下怀,我不愿放弃本色去做“枉己者”,所以我决定好好研究它,以备不时之需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条规定:

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,妨害公共安全,侵犯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,妨害社会管理,具有社会危害性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够刑事处罚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:

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
(一)扰乱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秩序,致使工作、生产、营业、医疗、教学、科研不能正常进行,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;
(二)扰乱车站、港口、码头、机场、商场、公园、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;
(三)扰乱公共汽车、电车、火车、船舶、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;
(四)非法拦截或者强登、扒乘机动车、船舶、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,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;
(五)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。
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,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:

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,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,使用传唤证传唤。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,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,可以口头传唤,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。
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。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,可以强制传唤。

英国诗人John Donne写过一首极好的诗《丧钟为谁而鸣》,里面说:No man is an island, Entire of itself; Every man is a piece of the continent, A part of the main.(李敖译作:没有人能自全,没有人是孤岛,每人都是大陆的一片,要为本土应卯。)正因为“没有人能自全,没有人是孤岛”,所以要捍卫良知;而为了免祸,则需要动用智慧。